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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老太被狗咬伤 “好心人”陪同看病被认狗主人

一老太被狗咬伤 “好心人”陪同看病被认狗主人

蔡老太在村里被狼狗咬伤,村民于女士陪她到医院看病并支付了医药费。蔡老太认为自己就是被于女士家的狗咬伤,于是将对方诉到法院,索要两万余元医药费。记者昨天了解到,密云法院审理后推定:于女士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亲友的善良管理义务范围,她应该就是狗主人,因此判于女士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,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60元。
  2007年12月16日,蔡老太在村中被中铁某局某工区院内跑出的一条狼狗咬伤。村民于女士知道后立刻带她到医院治疗,随后又两次陪她去复查,共支付医疗费1700余元。此后,蔡老太又独自去医院就诊复查。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蔡老太诉至法院。

  庭审中,于女士辩称,她不是狗的主人,是出于同村情谊才带蔡某去看病。自己的狗连同自己的旅馆一并出租给中铁某局某工区了,伤人之狗已经不知去向。

  法官认为,于某与中铁某局某工区之间的租房协议上并未有关于狗的约定。被告在听闻原告被狗咬伤后及时带原告去医院诊治,并两次打车带原告复查,同时支付了看病及复查的医疗费、交通费。双方并非亲友关系,被告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亲友的善良管理义务范围。且其并未就其主张的应由中铁某局某工区承担责任之辩解提供证据。法院由此认定,于某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应对饲养的动物尽妥善管理义务,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宣判后,于女士说,她和原告平时关系不错,所以才带她去看病。于女士表示暂时不打算上诉,过段时间可能会另行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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