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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将建留检所收容流浪犬

昆明将建留检所收容流浪犬

弃养者可将犬直接送留检所收容

  昨天(2月1日),昆明市民十分关注的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入二审,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,认为在全市先设立一个犬只留检所,
不要造成人、财、物的分散和浪费。

  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一审时第六条规定,五华、盘龙、官渡、西山区政府应当设立“犬只留检所”。市人大常委会认为,4城区分别建立犬只留检所,容易造成人、财、物的重复投入和管理力量的分散,也不利于实际操作。二审时建议改为“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所”。

  由于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明确要求不得遗弃犬只,因此《条例》也明确规定:犬只留检所收容被遗弃和无主犬只。现已养犬但不想继续养的人也可将犬只送往犬只留检所。留检所负责处置收容、没收的犬只,并对留检的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。

  为便于操作和管理,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将一审时第二十一条的第1、2、3项修改为:“1、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2、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3、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”。为确保《条例》规范的科学性、准确性,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“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,取得合法经营资格。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,除办理相关手续外,选址时还应当听取市公安局、市农业局的意见”。

 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今天上午对《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行表决,如获得通过,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在全市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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